【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管理办法》(2025)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各项裁判业务流程规范性,促进裁判管理各类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中国足协裁判管理系列规章制度文件发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先前的同类文件及有关条款随即废止。
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发布了新版本的《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裁判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监督是经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考核并认证的具有在比赛中监督、评估比赛官员执裁表现,以及在赛会制比赛中负责裁判团队管理资格的裁判人员。
第三条 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根据裁判监督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监督实行统一认证、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监督分为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会员协会裁判监督两级。
第五条 中国足协对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进行考核、认证和管理;会员协会负责本协会裁判监督的考核、认证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裁判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足球裁判事业,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须符合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仍具备执裁资格的裁判员,在当年度不能被申报和批准为中国足协裁判监督。
第九条 参加相应的裁判监督培训课程,并考核通过。
第十条 须具备熟练运用电脑、网络技术的能力,能规范、独立、及时地向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提交指定渠道、指定形式的裁判评估报告、赛区工作总结及其他工作报告。
第三章 申报及考核
第十一条 会员协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中国足协或上一级协会进行裁判监督申报。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每年度组织一次中国足协裁判监督的申报(如需)、选拔、培训、考核、认证和注册。会员协会负责会员协会裁判监督的申报(如需)、认证和注册。参加并通过中国足协或相应会员协会的培训和考核,符合认证资格的裁判监督,获得当年度相应级别裁判监督工作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申报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人选原则上当年度年龄须满40周岁(女性须年满38周岁,因特殊原因不足38岁的须向中国足协申请并获得批准)且不超过50周岁,在前一年度已获得裁判监督资格的人选,再次申报时原则上当年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年满60周岁后任何年份未被申报的裁判监督,原则上在后续年份不能再次申报。新申报的会员协会裁判监督人选原则上当年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已获得裁判监督资格的人选再次申报,其当年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新申报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人选必须在申报前三年(含)内执裁过(根据所申报的裁判监督类别)中超、中甲、中乙、女超、女甲或国内五人制顶级比赛。新申报的会员协会裁判监督人选必须在申报前十年(含)内具备一级(含)以上裁判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的裁判监督须经过二级(县市级)及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具有医院加盖公章的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文件,以证明该人员适合从事此类活动。
第十六条 裁判监督培训时,应委派中国足协裁判讲师作为主讲师。
第十七条 获得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判监督资格的,经中国足协批准可获得当年度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可直接获得本年度其注册协会的会员协会裁判监督资格。
第四章 选派
第十八条 主客场比赛原则上设裁判监督1人,集中赛会制比赛设裁判监督若干。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及根据需要由中国足协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受中国足协裁判部的直接领导,同时在赛区组委会和比赛监督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及根据需要由会员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受会员协会裁判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同时在赛区组委会和比赛监督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足协主办的主客场比赛,裁判监督的选派应遵循与参赛队所属会员协会、裁判组成员所属会员协会回避的原则。同一裁判监督应避免连续或多次担任同赛区、同球队、同裁判员的监督工作。同时应尽量考虑相关利益方规避、就近等原则。会员协会主办的主客场赛事,裁判监督选派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主办的集中赛会制比赛,裁判监督的选派应遵循能力匹配、中立、就近等原则。根据需要,可指派其中1名裁判监督担任赛区裁判长,其余裁判监督担任赛区副裁判长。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国足协、赛区组委会以及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生活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准确掌握和解释竞赛规则,执行规范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应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按时完成赛区报到、参加联席会议和赛前准备会、组织裁判工作总结会、进行比赛现场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裁判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向选派协会提交详细的评估报告,如实反馈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赛区组委会的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他人。
第二十八条 规范赛区工作着装。参加赛区联席会议等官方活动时,应根据赛事主办要求穿着正装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统一配发的服装。
第二十九条 应客观、公正地对裁判员的执裁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如出现异常的裁判员评分、评估和赛区裁判员排名,选派协会有权要求裁判监督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应独立填写评估报告,关键判罚(争议判罚、罚球点球、越位、红黄牌等)应借助录像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赛前、赛中、赛后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选派协会通报情况,并在比赛监督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理后再次向选派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赛区工作及比赛中出现的与裁判工作相关的任何违规违纪情况,应积极收集证据、认真核对有关情况,并客观、公正地填写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允许,不得以裁判监督身份就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主办赛事的裁判工作接受媒体采访。
第七章 晋升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新申报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应从相应联赛的最低级别赛事开始从事联赛裁判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满1年,符合晋升条件者可由中国足协进行选拔考核,获得高一级别赛事裁判监督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不能获得当年度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连续两年未获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的,中国足协可视情况对其进行降级、取消裁判监督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故全年不接受比赛工作指派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中国足协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原则性错误或故意瞒报、误报与裁判执裁有关的事实情况者,中国足协可对其进行停赛、降级或取消裁判监督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协会裁判监督的晋升及处罚办法,可由会员协会参照本章规定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